近日,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法院开庭审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经营某制砖厂期间,拖欠吴某等13名工人工资36264元未付。2017年陈某离开砖厂后,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便更换了手机号码,在福建省和青岛市务工,名下还有小车一辆。武穴市劳动监察部到他的制砖厂留置送达了责令支付文书,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陈某一直未支付。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于2019年10月已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36264元。
被告人陈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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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为一己私利,不断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造成了违法犯罪的事实。
温馨提示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积极办理涉农民工欠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主动开展涉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和支持起诉工作,并在重点行业领域,寻找农民工欠薪线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在“武穴检察”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留言提供线索。
法律知识链接
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审核 | 张 伟、吴吟佳
文 |陈伟航(实习生)、钟 瑜
编辑 | 钟 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