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局 地理标志
2020-04-26 02:55:50

含义: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立法对地理标志的私法性也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所立法律的层次偏低、经济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仅停留在"产地"的概念,未规定地理标志的明确概念,刑法则更是对地理标志只字未提、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但在经济法中非但没有地理标志的准确概念,甚至对地理标志四个字也未曾提及,而仅有简单的"产地"一词,使我们只能从广义的货源标志的角度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

保护范围:

我国自1994年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畴、1995年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到已经注册地理标志903个(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除香梨、芦柑、蜜桔、柚、橙、茶叶等农产品外,还包括烟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艺品和矿产品,此外还有在水晶、玉石等矿产品上要求地理标志保护的注册申请处在审查之中。

我国通过或申请通过地理标志方式保护的商品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欧盟国家和美国。因此,什么商品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不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什么商品不应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原则上不宜超过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畴。

法律制度:

自我国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我局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法律的制定、交流活动,每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及"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会议,代表我国政府发表有关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的意见,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我国的权利与利益。

2000年在中美商标与版权有关问题研讨会上,我局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TR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等问题进行交流。

2001年在我国与墨西哥入世谈判中,我局代表我国承诺将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墨西哥龙舌兰酒地理标志产品。

2004年我局与欧盟实施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S2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并举办了该项目下的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

2005年5月,我局与澳大利亚联合举办了"中澳地理标志研讨会"项目。

2005年11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地区研讨会",交流利用农产品商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促进农村发展的经验,同时,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2005年12月,我局与泰国商务部签署了《中泰地理标志活动专项行动计划》。

2006年5月,我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举办了"中美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

2007年6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世界地理标志大会",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特使卢比奥出席大会并致辞。会议期间,还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此次会议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加强和推广,尤其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

2009年11月底,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重庆召开了"亚太地区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会议并致辞。此次会议旨在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保护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会议期间及会后,分别在重庆及北京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此外,我局商标局还多次组团赴欧、美、亚国家考察,交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工作经验。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我国以商标法律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为国际社会知晓和赞赏。

通过二十多年的保护工作实践,中国已成功建立并完善了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使地理标志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帮助农民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商标局全面完成商标注册三年解决积压任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初步审定数量突破千件的特殊历史时刻,商标局全体工作人员将继续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依据《商标法》坚决做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为保护注册人合法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事业向前发展、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