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市密云区行宫街31号楼1至2层31-5西侧依墙建设彩钢房屋所有权人
住(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9年3月19日,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行宫街31号楼1至2层31-5西侧依墙而建的违法建设,向社会媒体公示并在违法建设主体上张贴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密城管限拆字〔2019〕第090003号,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3月23日8时00分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1日,经复查,你(单位)仍未拆除该违法建设。
2019年11月21日,本行政机关向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20年4月15日,密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责成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单位)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单位)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4月28日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密云区城管执法局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