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起草《办法》,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部署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不断完善国资监管模式;二是引导市属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主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有效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三是对市属企业投资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引导和规范。
《办法》先后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个部门意见建议,均无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5条,主要规范了市属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及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明确企业投资原则。要求市属企业投资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模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风险业务和低端低效产业投资;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二)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坚持放管结合,立足出资人职责,要求市属企业将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必要时省市资委反馈提示意见;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设定禁止类项目,对企业“不能投什么”作出明确规定,划定投资红线;设定特别监管类项目,要求企业投资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三)完善投资闭环管理。要求市属企业充分研究论证,落实决策责任;强化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投后管理,及时跟踪评价。
(四)强化投资风险管控。要求企业投资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制订风控方案,实施中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鼓励企业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对具备条件的实施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要完善权益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控投资风险。
(五)强化责任追究。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决议事项
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