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12月27日,我市印发《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和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形,以及相关管理要求。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规定“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
《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规定“2019年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三、禁用区域及对象
(一)禁用区域。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均划定了禁用区,总面积约188平方公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将适时调整禁用区。
(二)禁用情形。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II类限值的。
四、部门职责
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处罚;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五、其他情况
禁用区范围内不得使用未按有关规定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