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斌自首为何仍被判死刑?中国法院网发文解释 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
2020-01-17 11:13:29
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文斌杀害医生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杀人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作为一名多年的法学研究者,我希望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一些思考和解释。

孙文斌案即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具体来说:
据报道,孙文斌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自首,而法院的裁判也认可了这一点。但是,最终的量刑即裁判结果对此却并未体现,有一些人亦大惑不解,既然构成自首,孙文斌为何还是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蓄意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孙文斌对杨文医生首诊用药不认同,从而产生怨恨,形成杀人的特定意图,对如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行了精心准备,对杀人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和冷静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