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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格式

时间:2015-08-28 10:25:26  来源:法律法规网  作者:轶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渝南检公诉诉刑抗〔2014〕2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2014)南法刑初字第01063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涉嫌贪污655万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量刑不当。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第一,该655万元是被骗取到村集体账户的国有财产

本案的证据均证实655万元的补偿款系由重庆市**区(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征地服务中心支付。

**区管委会作为重庆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征地服务中心作为**区管委会全额拨款的职能部门,其支付的征地补偿款专项资金自然就属于国有财产。本案证据证实该弃土场自始至终无投入、无经营,按照征地政策不应该获得补偿,但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采取上报虚假材料等手段,将国家征地补偿款骗取到**镇**村的集体账户,并不能改变该款项的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国有财产*质。

然而,法院的一审判决错误的将该款项归结为村集体资产,而不对该款项如何从征地服务中心被骗取到**镇**村的集体账户的行为进行确认,仅以该款项进入村集体账户的表象而将其认定为村集体资产实属定*错误。

第二,被告人卢某某的同案张某某、牟某某在本案中履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二人正是利用了协助政府开展征地工作的职务之便,才得以将655万元国有财产骗取到村集体账户上,从而达到将该款项的侵吞。

张某某、牟某某按照政府的文件规定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其履行的是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的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张某某、牟某某正是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身份,采取虚假手段,将本不应补偿的国家征地补偿费骗取到村集体账户上,才得以实现对该款项的侵吞。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了该村弃土场无任何投入和经营,但却不对该笔巨额补偿费是否符合国家补偿政策,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是如何将该款骗取到村集体账户上的手段行为作任何评价,片面地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与他人侵吞的是已到村集体账户的财产,从而错误地将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认定为是利用他人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将655万元侵吞,最终作出了职务侵占罪的错误定*。被告人卢某某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张某某、牟某某相勾结,共同贪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因此对卢某某也应以贪污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认定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侵吞655万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证据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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