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卖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乘用车入户上牌委托协议
委托人:(个人购车)买方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购车)买方单位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委托人现就其所购以下汽车按《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委托受托人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信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1、 委托上牌的车辆:汽车品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 。
2、 委托上牌的城市为 市。
3、 委托事项包括:缴交车辆购置税、刑侦验车、向车管所提交上牌资料、办理选号资料、办理入户其他资料;该等事项,可以转委托。
4、 上牌服务费用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元),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支付。
5、 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资格材料、小客车指标文件(如果需要)、入户材料及其他资料,及时缴纳车辆购置税,及时缴纳车管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6、 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件、侵权等原因致车辆损失的,按交通、保险、侵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与该车辆的买卖合同无关;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同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 委托人清楚并遵守车管所关于车牌号的相关规则,受托人不必对车辆牌号结果负责;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同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 本协议自委托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受托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代表人(签名): 受托人/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盖章): 受托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